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722,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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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鈞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980、2773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87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鈞元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80、2619、2773、3321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85、386、387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

本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4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5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被告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80、2619、2773、3321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85、386、3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146號裁定各1份在卷可考。

扣案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稽(詳如附表所示),堪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

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外包裝袋,因鑑定單位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而與包裝袋分離秤重,必要時輔以刮杓刮取袋內毒品,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完全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定用罄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再諭知沒收銷燬之。

綜上所述,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出處
吸食器1組
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
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
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
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
第980號卷第56

白色透明結晶1
袋(淨重0.0820
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
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112年1月19日航藥
112年度毒偵字
第941號卷第37

公克,驗餘淨重
0.0818公克)
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
定書
吸食器具1組
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
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112年2月16日航藥
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
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
第444號卷第10
9頁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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