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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鈞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980、2773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87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鈞元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80、2619、2773、3321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85、386、387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
本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4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5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被告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80、2619、2773、3321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85、386、3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146號裁定各1份在卷可考。
扣案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稽(詳如附表所示),堪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
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外包裝袋,因鑑定單位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而與包裝袋分離秤重,必要時輔以刮杓刮取袋內毒品,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完全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定用罄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再諭知沒收銷燬之。
綜上所述,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編
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出處
吸食器1組
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
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
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
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
第980號卷第56
頁
白色透明結晶1
袋(淨重0.0820
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
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112年1月19日航藥
112年度毒偵字
第941號卷第37
頁
公克,驗餘淨重
0.0818公克)
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
定書
吸食器具1組
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
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112年2月16日航藥
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
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
第444號卷第10
9頁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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