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726,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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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仕緣  (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3150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⑴、⑵、⑶所示未經試射之子彈伍拾伍顆、叁顆、貳顆(共計陸拾顆)及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仕緣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1505號提起公訴,因被告於審判中死亡,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訴緝字第13號判決不受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項前段所列之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此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故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均屬違禁物甚明,而得依前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及同條例第13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罪,因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審訴緝字第13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等情,有該案判決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審訴緝字第13號卷第73-74頁、本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6號卷第11頁),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有如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鑑定書及函文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彈藥、槍砲及彈藥主要組成零件,除其中附表編號1⑴、⑵、⑶、⑷所示經試射之子彈27顆、2顆、1顆、1顆(共計31顆),已因試射擊發而失其子彈之結構及性能,不再具殺傷力,失其違禁物之性質而非違禁物外,其餘均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1⑴、⑵、⑶所示未經試射之子彈55顆、3顆、2顆(共計60顆)及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而裝放如附表編號3所示黑色火藥之包裝袋,因與火藥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火藥視為一體,併予沒收之。

至因鑑驗耗盡之火藥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至於如附表編號1⑴、⑵、⑶、⑷所示已試射之子彈27顆、2顆、1顆、1顆(共計31顆),雖原具殺傷力,然因已試射擊發而喪失子彈之效用,不再具殺傷力,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無從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9mm子彈成品70顆
送鑑子彈91顆,鑑定情形如下:
⑴82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
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
彈頭而成,採樣27顆試射,均可擊
發,認具殺傷力。(應沒收未經試
射子彈數量55顆)
⑵5顆,研判均係口徑9×19mm制式子
彈,採樣2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
殺傷力。(應沒收未經試射子彈數
量3顆)
⑶3顆,研判均係口徑9×17mm(0.380
吋)制式子彈,採樣1顆試射,可擊
發,認具殺傷力。(應沒收未經試
射子彈數量2顆)
⑷1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
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
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應
沒收未經試射子彈數量0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10年5月17日刑
鑑字第1100048042號
鑑定書(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110年度偵
字第31505號卷【下
稱偵卷】第32頁)
9mm子彈成品1顆
9mm達姆彈1顆
(聲請書誤載為9m
m 達姆彈成品19
顆,應予更正)
8mm子彈成品19顆
槍管1支
認係已貫通之金屬槍管(槍口處具一
可旋下之螺絲,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
枝使用),認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
零件。
內政部110年7月9日
內授警字第11001251
17號函(偵卷第38頁
反面)
黑色火藥1包
透明夾鏈袋1包,袋內裝有黑色顆粒之
疑似火藥(重約16.3公克),將疑似
火藥取樣送驗,認係雙基發射火藥,
認屬炸彈及爆裂物之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10年6月23日刑
偵五字第1103400312
號鑑驗通知書(偵卷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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