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733,2024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仲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貳包(含包裝袋共貳個,驗餘淨重共零點玖陸柒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575號受刑人張仲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包(驗餘淨重共0.9671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自應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仲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5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從而該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