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740,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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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明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1.8203公克)、吸食器1組,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7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6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毒偵卷第63頁)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毒偵字卷第13頁、第62頁)可憑,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無誤,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至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揆諸上開規定,本案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檢驗結果
備註

白色或透明晶體
2包
1.總驗前淨重:1.8233公克
2.總驗餘淨重:1.8203公克
3.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
年1月19日北榮毒鑑
字第C0000000號毒品
成分鑑定書

吸食器
1組
1.毛重:11.2010公克
2.取樣: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
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3.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
甲基安非他命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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