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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天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78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天鈺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60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6月26日釋放出所,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殘渣袋,既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附表:
編
號
扣押物品名稱數量
重量
備註
殘渣袋
6個
毛重5.6403
公克,取樣
檢體均已檢
驗用罄
①鑑驗結果:以乙醇溶
液沖洗殘渣袋,沖洗
液進行鑑驗分析,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
②鑑驗報告:臺北榮民
總醫院111年11月15日
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
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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