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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應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46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4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0月5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46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同年10月21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113年4月20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上職議字第9991號處分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而該案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因盛裝毒品,經送驗結果,檢出其內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驗書在卷可參,該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與該物已無法分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備註
含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吸
食器1組(內含玻
璃球1支)
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6
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
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毒偵字第3463號
卷第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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