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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36、43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62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720、905、2289號被告許文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同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住、居所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各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明定。
四、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前揭偵查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新版】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而前開案件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至3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經分別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此有如附表編號1至3「相關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相關證據及出處
白色透明結晶塊2袋
一、毛重:1.4790 公克
(含2袋4標籤)
二、淨重:0.9210公克
三、驗餘淨重:0.9208公
克
四、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111年12月23日航藥鑑字第0
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見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毒偵字第3670號卷第129頁)
白色結晶2袋
一、毛重:0.9890 公克
(含2袋2標籤)
二、淨重:0.5700公克
三、驗餘淨重:0.5698公
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112年3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
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見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
偵字第2627號卷第24頁)
四、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
一、毛重:1.3108 公克
(含2個塑膠袋及2張
標籤重)
二、淨重:0.8590公克
三、驗餘淨重:0.8560公
克
四、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3月7日
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
成分鑑定書1份(見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9
05號卷第70頁)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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