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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世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世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送檢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958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5月30日釋放出所,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刑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被告於112年3月3日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備註欄所示資料存卷可考,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確實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另包裝附表編號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及附表編號2之品項,因其上殘留之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又送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
(含數量/重量)
備註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淨重0.0363公克,
驗餘淨重0.0345公克)暨
其外包裝袋1個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
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錄表(毒偵字卷第11至13頁)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4日
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
成分鑑定書(毒偵字卷第40
頁)
鑑定結果:
⑴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吸食器1組,檢出①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②第二級毒
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吸
食器1組
品安非他命、③第二級毒品N,
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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