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78,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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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念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037號及111年度偵字第6646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念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37號及111年度偵字第6646號(起訴書誤載為111年度毒偵字第66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咖啡包3包(合計驗前淨重5.86公克)(聲請書漏載「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合計驗前淨重」,予以補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呂念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37號及111年度偵字第66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2份在卷可稽。

該案查扣之內含綠色粉末之咖啡包3包(合計驗前淨重5.86公克、合計驗餘淨重4.51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0月6日刑鑑字第1108002815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

㈡前揭扣案之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咖啡包3包(合計驗前淨重5.86公克、合計驗餘淨重4.51公克),係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13日11時25分許,經警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5執行搜索時所扣得,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1094號搜索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見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699號卷【下稱偵A卷】第51至56、59頁),惟被告警詢時稱:1樓房間查扣之毒品咖啡包都不是我的,我住在2樓另1間房間等語(見偵A卷第19頁),又警員執行上開搜索時之在場人即同案被告彭鏡濂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自承扣案之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咖啡包3包為其所有(見偵A卷第25頁、偵字第6646號卷第42頁),且同案被告彭鏡濂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0年度偵字第3655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1721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併諭知沒收銷燬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3包(驗餘淨重4.51公克)等情,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參,聲請人重覆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案已沒收銷燬之扣案物,顯有誤認。

是聲請人上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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