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782,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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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湘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75號、第47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8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湘芸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75號、第47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8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且上開扣案物之包裝袋、吸食器,因毒品附著而難以析離,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再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等工具;

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周湘芸前於民國112年6月26日、112年8月17日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97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6月19日執行完畢出所;

另於113年4月7日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施用時間在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檢察官認應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上開3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75號、第47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8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書、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008號卷第59-60頁、113年度毒偵字第2852號卷第27-28頁)。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物(含殘渣),經鑑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鑑定依據欄所示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含殘渣)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而檢察官就被告本案3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則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與前述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而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

至因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扣案物名稱
鑑定結果
鑑定依據
偵查案號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外包裝
袋1只)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淨重0.0555公克,取樣
0.0050公克鑑定用罄,
驗餘淨重0.0505公克,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
8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
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
定書(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
第4008號卷第57頁)
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112年度
毒偵字第4008
號、113年度毒
偵緝字第476號
含有甲基安非
他命殘渣之吸
食器1組
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
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112年9月1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份(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毒偵字第5114號
卷第47頁)
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112年度
毒偵字第5114
號、113年度毒
偵緝字第475號
含有甲基安非
他命殘渣之吸
食器1組、殘渣
袋1只
⑴吸食器具1組,經乙
醇沖洗,檢出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
⑵殘渣袋1袋,經乙醇
沖洗,檢出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113年4月1
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
0號毒品鑑定書1份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8
52號卷第17頁)
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113年度
毒偵字第1056
號、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毒偵字第2
8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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