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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宥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58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黃宥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8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宥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7月26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8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鑑定報告各1份(如附表)在卷可佐,自均屬違禁物,並係被告施用所剩餘毒品,是依前揭說明,足認本件聲請正當,應予准許。
又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塑膠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塑膠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則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鑑定報告
1.
白色或透明晶體7包(淨重總計7.
1682 公克;驗餘
淨重總計7.1321
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
2年9月22日北榮毒
鑑字第C0000000號
毒品成分鑑定書㈠
㈡㈢
2.
淺褐色晶體
1包(淨重1.4074
公克;驗餘淨重
1.3398公克)
3.
白色或透明晶體4包(淨重總計8.
5521 公克;驗餘
淨重總計8.5073
公克)
4.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5281
公克;驗餘淨重
0.0192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
2年9月22日北榮毒
鑑字第C0000000號
毒品成分鑑定書
5.
吸食器
1組
臺北榮民總醫院11
2年10月23日北榮
毒鑑字第C0000000
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6.
吸食器
3組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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