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790,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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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芷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量0.442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新北地檢署)被告高芷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44公克、驗餘量0.442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2月2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於109年12月23日凌晨0時4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5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3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本案扣得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量0.442公克)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該公司110年2月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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