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793,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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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93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尚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柒貳公克)、大麻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尚澈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大麻煙草1包(驗餘淨重0.1772公克)、大麻吸食器1組(內有無從析離之大麻)等,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尚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7月30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煙草1包(驗餘淨重0.1772公克)、吸食器1組,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氣相層析質譜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亦有該鑑定機構所出具之鑑驗書1紙附卷可稽。按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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