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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96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盟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盟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8252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以新北地檢署112年度緩字第390號執行,並已於113年7月16日期滿。惟扣案之毒品咖啡包金色包裝共5包、錠劑共2包,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訂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8252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嗣後經檢察官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752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3年7月16日期滿一節,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8252號卷及本院卷)。
(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一節,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008、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佐【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186號偵查卷宗、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核交字第1581號卷宗第27至30頁】,核屬違禁物,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3年 8 月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薛巧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 品名 | 數量 | 備註 |
1 | 金色包裝(內含淡紫色粉末,已開封) | 1包 | 驗餘淨重:1.0653公克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3,4-亞基雙氧苯基乙基安丁酮、愷他命成分 |
2 | 金色包裝 | 4包 | 與編號1合計之總毛重為16.42公克 |
3 | 透明包裝(內含藍色錠劑) | 1包 | 驗餘淨重:0.3522公克 檢出含有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4-溴2,5-二甲氧基苯乙基胺成分 |
4 | 紫色錠劑 | 1包 | 驗餘淨重:0.1101公克 檢出含有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4-溴2,5-二甲氧基苯乙基胺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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