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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明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明德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惟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2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4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26號、第227號、第2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26號卷第40頁)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如附表檢驗結果欄所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718號卷第12頁、第45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869號卷第33頁、第111頁)可憑,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無誤,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至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揆諸上開規定,本案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檢驗結果
備註
一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
1.驗前淨重0.0503公克
2.驗餘淨重0.0453公克
3.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
9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
C0000000 號毒品成分
鑑定書
二
棕色粉末
1袋
1.驗前淨重0.0180公克
2.驗餘淨重0.0166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5
3.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
三
玻璃球吸食器
1個
1.以乙醇溶液沖洗玻璃
球,沖洗液進行鑑驗分
析
2.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5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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