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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3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壹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信嘉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查扣之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714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20/C0000000號)附卷可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規定之說明: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
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本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之情形:㈠扣案透明結晶1包,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09年12月1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20/C0000000號)各1份附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視為第二級毒品,屬於違禁物。
㈡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109年11月30日17時50分許為警查扣前開扣案物,嗣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10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071號裁定、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且依法得單獨宣告沒收。
㈢綜合上述,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至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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