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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向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85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韓文MENTS設計字」商標短袖衣服1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向傑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5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韓文MENTS設計字」商標短袖衣服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宣告沒收。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即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185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述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本件扣案之「韓文MENTS設計字」商標短袖衣服1件,為仿冒註冊商標之商品,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鑑定證明書等在卷可參。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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