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聲沒,127,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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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美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商標之眼鏡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美燕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52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仿冒商標之眼鏡1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52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而扣案之眼鏡1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附卷可參,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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