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聲沒,128,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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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8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宥瑋



(現因另案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613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宥瑋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以112年度偵字第61393號不起訴處分,於113年2月6日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2月19日以112年度偵字第61393號不起訴處分,於113年2月6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卷第21頁至第24頁),再經核閱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後認為無誤。而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鑑定報告書、鑑定證明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註冊等資料在卷可參(偵卷第34頁至第35頁、第36頁至第37頁、第70頁至第78頁、第79頁至第83頁、第84頁至第90頁、第91頁至第94頁、第95頁至第103頁、第104頁至第109頁、第110頁至第113頁、第114頁至第141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單獨宣告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心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商標專用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註冊商品範圍
扣案仿冒商標商品項目
數量
報關日期/納稅義務人
1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告)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錢包、皮包等
錢包
49件

110年12月8日/
蕭允碩
零錢包
25件
2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錢包、皮包等
包包
1件
3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腰帶、服飾用皮帶等
皮帶
1件
4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
(提告)
00000000
服飾用皮帶等
皮帶
4件
5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提告)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圍巾、披肩等
圍巾
18件
110年12月24日/
吳俊緯
6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圍巾、頭巾等
圍巾
6件
7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圍巾、頭巾等
圍巾
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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