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雅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調偵字第56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雅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偵字第5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113年5月11日期滿;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仿冒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而商標法第98條即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偵字第5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13年5月11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112年度調偵字第560號卷第16至17頁、本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2號卷第13頁)。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認各係仿冒「LV」、「ADIDAS」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下稱商標檢索服務)、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暨李嘉琪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貞觀法律事務所暨李穎甄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附卷可查(見112年度偵字第3184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2至16頁、第21至24頁、第31至32頁、第63至64頁),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甚明,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峻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圖樣/ 文字 商標權人 1 仿冒「LV」商標口罩 340件 ①00000000 ②00000000 LV(見偵字卷第21至22頁商標檢索服務所示)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2 仿冒「ADIDAS」商標口罩 12件 ①00000000 ②00000000 ADIDAS(見偵字卷第31頁商標檢索服務所示)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