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聲沒,133,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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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倪家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37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3774號被告倪家家犯商標法罪,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3月16日期滿。

扣案之物,除紅包袋70個經檢察官不起訴確定,業已發還;

其餘扣押物(詳扣押目錄表),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其立法理由略以:「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是商標法第98條為刑法沒收章之特別規定,應依刑法第11條但書規定優先於刑法沒收相關條文適用。

再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乃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係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2月22日以111年度偵字第4377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依職權送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121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而確定,並已於113年3月16日期滿一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處分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商標之物,有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81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手機通訊軟體LINE群組「一件批秋冬批發」貼文截圖、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等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7至20、22至27、52至54反、57至76反、104至105反、112至112反頁),故聲請人聲請就上開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件數 商標權審定號 1 仿冒「哆啦A夢DORAEMON(小叮噹)」商標門簾 5組 00000000 2 仿冒「HELLO KITTY(凱蒂貓)」商標門簾 18組 00000000 3 仿冒「POMPOMPURIN(布丁狗)」商標筆套 7個 00000000 4 仿冒「BABYCINNAMON(大耳狗)」商標筆套 4個 00000000 5 仿冒「HELLO KITTY(凱蒂貓)」商標筆套 2個 00000000 6 仿冒「MY MELODY(美樂蒂)」商標筆套 1個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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