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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4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駿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員警於民國113年1月2日中午1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查獲被告徐駿豪涉犯偽造特種文書案,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5月8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78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該案中扣案之偽造車號000-0000號車牌1面,係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7811號偵查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上開案件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1面,顯非印文或署押,聲請意旨認屬刑法第219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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