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聲沒,144,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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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泓名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987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偽造之通用紙幣新臺幣壹仟元壹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泓名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987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新臺幣(下同)仟元鈔票1張係屬偽造,並係被告以外之自然人無正當理由取得且供犯罪使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施泓名前因詐欺等案件,係其於民國111年7月29日20時15分許前,在新北市三重區仁愛街377巷巷口,以事先備妥之面額仟元鈔票1張交付與Lalamove外送員即告訴人蔡宗瀚以支付運費,並取得告訴人交付之包裹及現金700元之找零,而涉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既遂等罪嫌,經告訴人報警處理及提出上開面額仟元鈔票1張予員警扣案,嗣為警循線查獲,經移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2年度偵字第5987號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全卷事證無訛。

㈡扣案之面額仟元鈔票1張經送鑑定結果係屬偽造乙節,有扣案物照片(見偵字卷第49頁)、中央印製廠111年8月23日中印發字第1110003096號函及所附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各1份(見偵字卷37至39頁)存卷足憑,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無誤,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

至本件聲請人雖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及同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然核與本院前開判斷應予宣告沒收之結論尚無不同,是本件仍應准許,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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