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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瑩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11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仿冒「Apple」商標之手機殼壹佰柒拾柒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瑩澔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11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查扣之「Apple」手機殼177件經鑑定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1份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蔡瑩澔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17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而扣案「Apple」手機殼177件,經鑑定確屬侵害美商蘋果公司商標權之物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商標00000000號)、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各1份在卷可佐,足證該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應予宣告沒收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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