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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瑞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瑞琪涉嫌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調偵字第15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茲因扣案之ADIDAS鞋子1雙、GUCCI鞋子3雙、CASIO G-SHOCK手錶5支(含CASIO吊牌、保證卡、說明書、紙盒、盒子、袋子等配件)、Nike拖鞋3雙經鑑定均屬仿冒商標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而本條之修法理由謂「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是商標法第98條仍屬絕對義務沒收性質,侵害商標權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度調偵字第15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係屬仿冒ADIDAS、GUCCI、CASIOG-SHOCK、NIKE商標之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鑑定書、智慧財產權商標註冊簿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採證照片、扣案證物相片對照表在卷可查(偵卷第11-13、27-29、32-34、38-42、44-48、82-84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1
鞋子1雙
ADIDAS圖樣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第00000000號
第00000000號
衣服、鞋子、靴子等
商品
2
鞋子3雙
GUCCI圖樣
義大利商固歡喜固
喜公司
第00000000號
第00000000號
鞋子、運動鞋、靴、
涼鞋、拖鞋等商品
3
手錶5支
(含CASIO吊牌、保
證卡、說明書、紙
盒、盒子、袋子等配
件)
CASIO、G-SHOCK
日商卡西毆計算機
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第00000000號
鐘錶及其組件、手
錶、懷錶、項鍊錶、
掛鐘、鬧鐘等商品
4
拖鞋3雙
NIKE圖樣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
限合夥公司
第000000000號
靴鞋、拖鞋、涼鞋及
運動鞋等商品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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