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聲沒,158,2024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怡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7918號、112年度軍偵字第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程怡中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918號、112年度軍偵字第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係仿冒商標商品,爰均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程怡中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918號、112年度軍偵字第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且為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俱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106年12月6日(106)智商00686字第10680662670號函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備註
仿冒「賀寶芙」商
標之賀寶芙營養蛋
白混合飲料-巧克力
口味
9罐
美商賀寶
芙股份有
限公司
00000000
鑑定報告書(11
2年度軍偵字第8
7 號偵查卷第55
頁至第58頁
仿冒「三多SENTOS
A」商標之三多金盞
花萃取物(含葉黃
素)複方軟膠囊100
粒裝
1盒
三多士股
份有限公

00000000
鑑定書(112 年
度偵字第27918
號偵查卷第109
頁至第111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