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聲沒,168,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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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姿穎(原名賴琬禎)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070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Supreme設計圖」商標圖案之旅行袋壹佰壹拾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姿穎違反商標法案件,扣案仿冒「Supreme設計圖」商標圖案之旅行袋110件,係屬違反商標法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以110年度偵字第107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屬實。

扣案之「Supreme設計圖」商標圖案旅行袋110件,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品,有鑑定意見書可稽,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且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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