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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昭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50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仿冒「CHANEL」商標耳環壹對(共貳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陳昭利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50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CHANEL」商標耳環1對(共2件,聲請書誤載為2對),屬侵害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陳昭利違反商標法案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7月29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50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扣案使用「CHANEL」商標耳環1對(共2件),確屬仿冒瑞士商香奈兒公司商標之商品,有鑑定意見書1份附卷可參,足認該物品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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