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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朝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朝玉違反商標法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9月22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07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於110年9月22日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之結果,認均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商品,此有卷附之扣案物品翻拍照片3張及被告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1份、商標權人瑞士商菲利普莫里斯產品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1份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507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於110年9月22日確定,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078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係屬仿冒之商品,有瑞士商菲利普莫里斯產品公司110年1月12日、110年3月3日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係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鑑定報告 備註 1 仿冒「IQOS」商標之清潔棉 334件(含蒐證送鑑定1件) 仿冒品 瑞士商菲利普莫里斯產品公司(PHILIP MORRIS PRODUCTS S.A.) 00000000 (118/06/15) 瑞士商菲利普莫里斯產品公司110年1月12日、3月3日鑑定報告(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聲沒字第92號卷第4頁至第5頁背面) ⒈並非瑞士商菲利普莫里斯產品公司所授權之商品。
⒉送鑑商品之商標使用未經授權。
⒊送鑑商品之部分商標文字使用字型不正確。
⒋送鑑商品之外包裝不符合PMPSA品牌高標準。
2 仿冒「IQOS」商標之吸油墊片 1655件 00000000 (118/06/15) 3 仿冒「IQOS」商標之清潔液 1件(蒐證送鑑用證物) 00000000 (1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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