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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明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0年度調偵字第22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明威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110年度調偵字第2206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確定。
又上開案件扣案之「走!勇闖太陽系」1件、「酷!神秘火箭筒」3件商品(另「Green Rocket」1件、「Solar System Planetarium」1件為告訴人所有,不予聲沒),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供述明確,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又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第91條之1第1項之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及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持有等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因被告與告訴人周幼梅成立調解,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10年度調偵字第22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該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本件扣案「走!勇闖太陽系」1件、「酷!神秘火箭筒」3件商品,乃告訴人分別經由全家超商莊敬店實體店面、MOMO、博客來、PChome購物網站購買取得後,提供予警方做為本案之證物等情,業據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110年度偵字第22077號卷第13頁),並有FamilyMart電子發票證明聯、MOMO電子發票及銷貨明細、博客來數位科技(股)公司電子發票證明聯、PChome商店街訂單明細、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存卷可參(同上偵卷第57至61頁、109年度他字第7087號卷第46頁)。
是上開扣案物固為供被告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然既經售出予告訴人,且告訴人非無正當理由取得,是該扣案物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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