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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君
周紹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423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HERMES」商標之短夾170個、仿冒「HERMES」商標之吊飾(皮革)200個及仿冒「HERMES」商標之吊飾(絲巾)200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雅君、周紹義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2320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1年6月21日確定。
扣案之短夾170個、吊飾(皮革)200個及吊飾(絲巾)200個,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雅君、周紹義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23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
又上開扣案之短夾170個、吊飾(皮革)200個及吊飾(絲巾)200個,經鑑定後為仿冒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註冊商標之商品等情,有貞觀法律事務所110年9月6日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押物品照片等在卷可參(見偵字第42320號卷第51至52、42、56至57頁),是本件扣案之仿冒「HERMES」商標之短夾170個、仿冒「HERMES」商標之吊飾(皮革)200個及仿冒「HERMES」商標之吊飾(絲巾)200個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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