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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昱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Panasonic」商標之水銀電池玖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488號被告林昱齡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仿「Panasonic」商標之水銀電池9件經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林昱齡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4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而扣案仿「Panasonic」商標之水銀電池9件,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錩盛國際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水銀電池商品照片、購買證明、鑑定報告等資料在卷可參(112年度偵字第40377號卷第60至92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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