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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崇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08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袁崇茜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08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期滿;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仿冒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而商標法第98條即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08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13年3月13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111年度偵字第20826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40至142頁、本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卷第17頁)。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認各係仿冒「ADIDAS」、「PEPPA PIG」(即佩佩豬)、「HELLO KITTY」、「NIKE」、「CHAMPION」、「FILA」、「SUPREME」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下稱商標檢索服務)、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恒鼎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表、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附卷可查(見偵字卷第19至20頁、第24至27頁、第29至30頁、第33至34頁、第37至38頁、第41頁、第44至51頁、第53至55頁、第109至113頁),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甚明,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峻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及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圖樣/ 文字 商標權人 1 仿冒「ADIDAS」商標衣服3件、帽子1件 ①00000000 ②00000000 ADIDAS(見偵字卷第19頁商標檢索服務所示)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2 仿冒「PEPPA PIG」商標衣服3件、褲子1件 00000000 佩佩豬(見偵字卷第24頁商標檢索服務所示)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3 仿冒「HELLO KITTY」衣服1件 00000000 HELLO KITTY(見偵字卷第44頁商標檢索服務所示)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4 仿冒「NIKE」商標衣服1件、褲子3件 00000000 NIKE(見偵字卷第55頁商標檢索服務所示)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5 仿冒「CHAMPION」商標衣服7件、褲子2件 00000000 CHAMPION(見偵字卷第33頁商標檢索服務所示) 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 6 仿冒「FILA」商標褲子1件 00000000 FILA(見偵字卷第34頁反面商標檢索服務所示)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7 仿冒「SUPREME」商標褲子2件 00000000 SUPREME(見偵字卷第41頁商標檢索服務所示)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8 仿冒「ADIDAS」商標拖鞋1雙 ①00000000 ②00000000 ADIDAS(見偵字卷第19頁商標檢索服務所示)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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