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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汝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新臺幣500元偽造紙鈔1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924號被告張汝琳偽造貨幣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新臺幣500元紙鈔1張,經送鑑定結果係偽鈔,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22日刑理字第1126035377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聲請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200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0924號為不起訴處分,經檢察官職權聲請再議,嗣後由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593號駁回再議,是以該不起訴處分於113年1月17日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在卷可考【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924號卷(下稱偵卷)22頁正、反面、29頁】。
(二)本件扣案之新臺幣500元紙鈔1張,經送鑑定結果為偽鈔一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22日刑理字第1126035377號鑑定書可證(見偵卷第17至18頁),足認扣案之新臺幣500元紙鈔1張屬刑法第200條之偽造紙幣,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是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薛巧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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