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聲沒,74,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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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慧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貼紙及新臺幣貳仟柒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83號被告王慧蓮涉犯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期滿。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貼紙及新臺幣(下同)2700元等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及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王慧蓮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7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3年3月19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

又本案扣得附表編號1至5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貼紙,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萬華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鑑價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

另扣案現金2700元,為被告自行繳回之犯罪所得一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清單、收據足佐,亦應宣告沒收。

揆諸前開說明,檢察官之聲請核屬有據,均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商標圖樣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扣案商品 1 蠟筆小新 00000000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貼紙125張(含採證物) 2 兔兔 00000000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貼紙16張 3 熊大 00000000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貼紙54張 4 莎莉 00000000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貼紙4張 5 大耳狗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貼紙14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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