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聲沒,78,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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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飛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569號被告王飛騰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扣案之手指虎,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1569號提起公訴後,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死亡,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58號、111年度易字第38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手指虎1個,經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鑑驗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列管刀械,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6月23日新北警保字第1101157998號函暨所附刀械鑑驗登記表、刀械鑑驗照片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之手指虎1個確屬違禁物無訛。

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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