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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紋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57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PUMA」商標圖樣之上衣壹件、褲子壹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紋彴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57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上衣、褲子各1件(113年度紅保字第1291號)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於民國000年00月0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紋彴違反商標法第97條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3月21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57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偵查案件卷宗無誤,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
又上開案件所扣得之仿冒「PUMA」商標圖樣之上衣1件、褲子1件,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紅保字第1291號扣押物品清單、告訴人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於000年00月0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商標00000000號、商標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佐(見113年度偵字第15762號卷第51-54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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