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國審重訴,1,2024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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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斌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謝孟釗律師(法扶律師)         
            黃郁叡律師(法扶律師) 
            匡伯騰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參與人  王組惠  年籍住址詳卷
代  理  人  陳鴻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國民法官法庭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8197號),由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殺人,處有期徒刑捌年;
扣案三稜刺刀壹支沒收。
事  實
被告○○於民國112 年10月10日20時22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成功路90巷與104 巷口,因先受居處對面租客王祖熙之推擠與攻擊,被告○○竟基於殺人之犯意,從包包裡拿出三稜刺刀朝王祖熙的胸部、腹部各刺1 刀,於王祖熙逃離時,又朝王祖熙上背部位置刺一刀,致王祖熙左肺及右側髂動脈、靜脈銳器傷,導致氣血胸、腹腔內大量出血而死亡。
理  由

壹、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部分:

一、訊據被告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139頁),並有卷附如附表一與附表二所示證據可稽,至於附表二【檢證55】監視器影像與【檢證56】密錄器影像,業經檢察官當庭播放,並予以適當之輔助說明(見本院卷二第17至27頁)。

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法律適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貳、科刑部分:

一、被告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爰減輕其刑:被告在行為後,於有偵查權限之人知悉被告為犯罪嫌疑人之前,就請被害人逃入大樓的保全人員打電話報警,並在警方到場後有向警方表示其與被害人發生爭執,有對被害人動手,持刀刺死者係彼等語,亦有附表二【檢證8】與附表一編號1所示證人證詞附卷可稽。

足徵在警方未有具體線索得以合理懷疑何人是殺死被害人之行為人之前,被告就主動向警方自首,並請求接受裁判,故被告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222至223頁),爰減輕其刑。

二、本案被告並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事由之說明:被告雖先受被害人攻擊,致對被害人犯下本案,而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家屬受有不可磨滅之心靈創痛。

國民法官法庭認為本案依前開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後,最輕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足徵亦無有何認科以最低法定刑仍嫌過重之情,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三、量刑理由:

(一)處斷刑範圍的說明: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法定刑係死刑、無期徒刑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刑法第33條第3款係規定,有期徒刑之範圍,為2月以上,15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

再依刑法第64條至第66條之規定:死刑減輕者減為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減輕者,減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

有期徒刑減輕者,在沒有得免除其刑規定之情況下是得減輕其刑至1/2。

因被告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減輕其刑之規定,而自首並無得免除其刑之規定,因此本案被告所犯殺人罪之處斷刑為:「無期徒刑、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各種情狀,基於下列理由為量刑: ⒈被告持刀刺被害人身體,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家屬受有不可磨滅之心靈創痛;

被告所造成之損害鉅大,因此,被告之手段應予譴責。

⒉本案係被害人先挑釁並徒手推擠與攻擊被告,致被告臉頰受傷,被告心有不甘而犯下本案。

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惟因被害人家屬拒絕與被告和解(見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77頁),因此被告無法積極彌補自己犯行所造成之損害。

⒋被告前未有犯罪經判處罪刑之前科,素行尚可,此有卷附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新版】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28-1頁)。

⒌被告之教育程度係高職畢業,被羈押前曾在好樂廸KTV與海底撈從事服務人員的工作,父母早已離婚由父親扶養,以及父親在其高中一年級時因病死亡,被告未婚。

⒍被告與被害人是因租屋處在對面而認識之人,並非完全不認識。

⒎被告係在大陸出生,因父母親離異,而由父親帶回台灣獨自扶養,被告之母係大陸人,住在大陸,又被告之父從小會對被告家暴等情,除經被告供述明確外,亦經證人即被告母親丙○○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05至224頁),因此被告自小除了缺乏母愛之外,亦會受父親家暴;

又被告之父在被告就讀高中前因生病而死亡,致被告必需自力更生,在半工半讀情形下完成高職夜間部的學業,足見被告並未因家庭環境的不圓滿而自暴自棄,反而自力更生。

又被告個性溫和,不會與人吵架,與人相處和睦等情,亦經證人即職場同事甲○○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25至242頁)。

⒏被告在職場上會受到主管的的霸凌或客人的不友善對待,除被告供述在卷外,亦經證人甲○○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25至242頁),以及被告自小缺乏母愛與受父親家暴,致被告沒有安全感,而在案發前幾個月購買三稜刺刀等物,放在隨身所攜帶的包包裡以供防身。

⒐被告年紀尚輕,於犯下本案時大約23歲左右,且係先受被害人攻擊,而被告因此受有臉頰挫傷與瘀傷等傷害;

顯見被告年輕識淺、思慮欠周,致犯下剝奪被害人生命法益之本案。

⒑被告與同齡成人相比,整體智能落於中下智能範圍,此有附表二【檢證51】臺安醫院所製作之被告精神鑑定報告在卷足憑(見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18頁)。

⒒綜上,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審酌上情,並斟酌生命的可貴,因此爰判處被告有期徒刑8年。

四、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扣案三稜刺刀1支是被告所有之物,被告係持該刀刺死被害人等情,業經被告供述明確,爰依首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國民法官法第87條、第88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88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壬○○提起起訴,檢察官郭智安、鄭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國民法官法庭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梁世樺
            本件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一、被告以外之人供述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證人丁○○警員113年8月13
日審理筆錄-具結
本院113 國審重訴1 號卷
㈡,第35至52頁;結文第5
5頁
鑑定人兼證人己○○法醫師1
13年8月14日審理筆錄-具結
本院113 國審重訴1 號卷
㈡,第64 至87 頁;鑑定
人、證人結文第149、151

證人乙○○000年0月00日下
午2時審理筆錄-具結
本院113 國審重訴1 號卷
㈡,第163至199頁;結文
第245頁
證人丙○○000年0月00日下
午2時審理筆錄-具結
本院113 國審重訴1 號卷
㈡,第205至224頁;結文
第249頁
證人甲○○000年0月00日下
午2時審理筆錄-具結
本院113 國審重訴1 號卷
㈡,第225至242頁;結文2
47頁
被害人家屬辛○○113年5月1
4日準備程序筆錄及附件
本院113 國審重訴1 號卷
㈠,第161至179頁
【附表二】
訴訟參與代理人113年5月14
日準備程序筆錄及附件
本院113 國審重訴1 號卷
㈠,第161至179頁
訴訟參與代理人113年6月11
日準備程序筆錄及附件
本院113 國審重訴1 號卷
㈠,第217至247頁
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000年
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審理筆

本院113 國審重訴1 號卷
㈡,第9至53頁
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113年
8月14日上午9時30分審理筆

本院113 國審重訴1 號卷
㈡,第63至148頁
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000年
0月00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
本院113 國審重訴1 號卷
㈡,第159至242頁
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113年
8月15日上午9時30分審理筆

本院113 國審重訴1 號卷
㈡,第259至324頁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檢證6
被告112年12月1日偵訊筆錄
及附件之時序路線圖、畫面1
至12位置圖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45至6
9頁
檢證8
證人黃OO112年10月10日警
詢筆錄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79至8
2頁
檢證9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受理相驗初步調查報告暨報
驗書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85至1
03頁
檢證11
被告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重分局112年10月10日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收據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107至
113頁
(續上頁)
檢證12
被告之112年10月11日自願採
尿同意書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117頁
檢證13
被告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
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
編號對照表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121頁
檢證14
被告之112年10月11日數位證
物勘察採證同意書_手機電磁
紀錄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125頁
檢證15
被告之112年10月11日酒測紀
錄單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129頁
檢證16
被告之112年10月11日新北市
立聯合醫院乙種診斷書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133頁
檢證18
被告行兇之監視器六格圖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137至
138頁
檢證19
刑案現場照片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141至
147頁
檢證20
死者傷勢及遺物照片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151至
191頁
檢證21
被告傷勢照片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195頁
檢證22
被告行兇之三稜刺刀照片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199至
202頁
檢證23
被告攜帶之伸縮甩棍照片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205頁
檢證24
死者之新北地檢署112年10月
11日勘(相)驗筆錄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209頁
(續上頁)
檢證25
死者之新北地檢署112年10月
13日勘(相)驗筆錄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213頁
檢證26
死者之新北地檢署112年10月
11日相驗屍體證明書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217頁
檢證27
死者之新北地檢署112年10月
13日相驗屍體證明書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221頁
檢證28
死者之新北地檢署112年11月
22日相驗屍體證明書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225頁
檢證29
死者之新北地檢署檢驗報告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229至
240頁
檢證30
法醫影像中心電腦斷層掃描
申請單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243頁
檢證31
新北地檢署鑑定許可書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247頁
檢證32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2年11月
13日函及所附解剖報告書暨
鑑定報告書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251至
263頁
檢證33
國立臺灣大學112年11月9日
函及所附電腦斷層掃描鑑定
資料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267至
293頁
檢證35
被告之包包及演繹抽取兇刀
照片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297至
303頁
檢證37
被告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307頁
檢證38
被告行兇所用三稜刺刀之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登
記表及照片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311至
313頁
檢證39
被告攜帶之辣椒水照片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續上頁)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317頁
檢證4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
中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321至
323頁
檢證41
報案譯文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327至
329頁
檢證4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
12年11月29日函暨所附現場
勘察報告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333至
423頁
檢證44
臺安醫院112年11月28日函_
排定精神鑑定時間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427至
429頁
檢證46
臺安醫院112年12月25日函_
函請新北地檢署安排第一次
晤談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433頁
檢證47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
知書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437至
439頁
檢證48
被告之戶役政資料、照片、
刑案資料、查捕逃犯查詢等
資料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443至
449頁
檢證49
死者之戶役政資料、照片、
刑案資料、查捕逃犯查詢等
資料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㈠,第453至
467頁
檢證50
被告之新北地檢署逮捕通知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㈡,第5至7

檢證51
被告精神鑑定報告_台安醫院
113年1月31日函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㈡,第11至2
9頁
(續上頁)
檢證52
三稜刺刀1把
本案扣押證物
檢證53
伸縮甩棍1支
本案扣押證物
檢證54
手機1支
本案扣押證物
檢證55
監視器影像
光碟1片,見本院113國審
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
㈠,第3頁【光碟袋】
檢證56
密錄器影像
同上
檢證57
報案紀錄錄音檔
同上
檢證58
案發當日之刑案現場照片(含
死者、凶器、被告傷勢照片)
同上
檢證59
案發後之現場照片及影像
同上
檢證60
死者電腦斷層掃描鑑定資料
同上
檢證61
告訴人庚○○112年10月12日
警詢筆錄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㈡,第33至3
5頁
檢證62
告訴人庚○○112年10月13日
偵訊筆錄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㈡,第39至4
3頁
檢證63
告訴人庚○○112年12月7日
偵詢筆錄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㈡,第47至5
7頁
檢證64
證人辛○○112年10月13日偵
訊筆錄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㈡,第61至6
5頁
檢證65
證人辛○○112年12月7日偵
詢筆錄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㈡,第69至7
9頁
檢證66
證人乙○○112年10月23日警
詢筆錄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㈡,第83至8
6頁
(續上頁)
檢證67
證人胡忌生112年12月7日偵
詢筆錄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㈡,第89
頁、97至98頁
檢證68
證人劉OO112年12月1日偵
詢筆錄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㈡,第103至
108頁
檢證69
證人賴OO112年12月1日偵
詢筆錄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㈡,第111至
116頁
檢證70
被告工作資料_海底撈西門町
門市部112年11月13日函及所
附聘僱協議書、員工離職申
請書、勞健保投保退保證明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㈡,第119至
127頁
檢證72
衛福部健保署112年11月16日
函_被告健保醫療費用申報資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㈡,第135至
141頁
檢證77
被告戶役政資料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㈡,第171至
172頁
檢證78
被告個人兵籍資料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㈡,第175頁
檢證79
被告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㈡,第179頁
檢證80
士林地院105家親聲字295民
事裁定_請求改定為成年人
(被告)監護人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㈡,第183至
185頁
檢證81
士林地院112年11月17日函暨
所附士林地院105家親聲字29
5影卷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㈡,第189至
271頁
檢證82
臺北看守所112年11月14日函
暨所附被告入所資料、舍友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㈡,第275至
(續上頁)
清冊、相關職員名冊、輔導
紀錄、接見明細表等
287頁
檢證83
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㈡,第291頁
檢證84
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㈡,第295頁
檢證94
被告勞保投保資料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㈡,第355至
358頁
檢證97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11月
16日函_被告申領社會救助資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㈡,第369至
370頁
檢證98
被告工作資料_艾O國際開發
有限公司112年11月9日函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㈡,第373至
377頁
檢證99
被告工作資料_錢O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112年11月14日電子
郵件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㈡,第381至
420頁
檢證
100
被告工作資料_OO企業有限
公司112年11月9日函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㈡,第423至
429頁
檢證
101
被告工作資料_OO公司
112年11月13日函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㈡,第433頁
檢證
102
被告就學資料_教育部112年1
1月10日函_大學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㈡,第437頁
檢證
103
被告就學資料_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112年11月13日函
_國高中小學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㈢,第5頁
檢證
104
被告就學資料_臺北市萬華區
福星國小112年11月29日函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㈢,第9至18

(續上頁)
檢證
105
被告就學資料_臺北市立忠孝
國民中學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㈢,第21至2
5頁
檢證
106
被告就學資料_臺北市開南高
中112年12月7日函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㈢,第29至3
0頁
檢證
107
被告就醫紀錄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㈢,第33至3
4頁
檢證
115
被告父親(楊OO)戶役政資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㈢,第105頁
檢證
116
被告父親(楊OO)家暴及性
侵害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㈢,第109頁
檢證
117
死者戶役政資料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㈢,第113至
114頁
檢證
118
死者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㈢,第117至
118頁
檢證
141
死者家屬之戶役政資料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㈢,第415至
433頁
檢證
142
證人辛○○之戶役政資料及
三親等查詢結果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
方原始證據卷㈢,第437至
440頁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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