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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友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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