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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鴻錦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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