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審交易,679,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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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79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家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0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鄭家柔於民國112年8月7日11時15分許,騎乘自行車沿新北市三重區力行路二段由大勇街往國道路一段方向行駛,途經力行路二段9巷口時,其同向右側適有告訴人陳儷玲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駛至,鄭家柔駕駛人應注意他車行駛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安全之距離,且於右轉彎時,應靠右側路邊右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詎鄭家柔竟疏未注意及此,未發覺陳儷玲之機車動態,即貿然右轉,致陳儷玲措手不及,雙方因此發生擦撞,陳儷玲因此受有右側上臂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鄭家柔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 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儷玲告訴被告鄭家柔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
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
撤回告訴狀1 份附於本院卷可查,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
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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