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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玲琍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民國113年7月15日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6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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