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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徐圓妹
吳錦珠
吳彥輝
吳博鋐
原 告 兼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榮
被 告 駱清榮
陳建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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