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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劉明華
劉慶華
劉強華
被 告 黃鎧祥
亮杰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鎧祥 同上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審交訴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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