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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呂錦香
林政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被 告 謝明倫
被 告 坤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永朗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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