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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0號
原告郭黃好
郭永裕
郭永祥
郭慧玲
郭慧雅
被告鍾佩珊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審交訴字第6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藍海凝
法官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成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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