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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申其弘
申智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 告 林承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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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秉弘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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