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審交附民,272,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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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2號
原 告 陳佳妤

被 告 黃志明
被 告 良盛煤氣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陳榮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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