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審交附民,308,2024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8號
原 告 張乃文
被 告 林子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朱學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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