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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01號
原告謝慶輝
訴訟代理人高奕驤律師
李怡潔律師
被告張涵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藍海凝
法官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成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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